小区业主自治的风险

如题所述

业主自治的利与弊有少数饱受物业困苦的业主发出“取缔物业”的呐喊,这可以理解,但行不通。现实中有很多小区没有物业公司,但存在客观上的物业,即各家各户习惯了将垃圾每天送到指定位置,由环卫部门拖走。这类小区一般没有绿化,没有电梯,但水、电等基础设施还是有专人打理的,一般由政府给予补贴。如果曾经有过物业服务,哪怕再不满意,真的取缔或将其赶走,那情况就大不一样,不出半月,小区定然乱象丛生,臭气熏天。对于很多小区来说现有的物业不如意,好的物业请不起,怎么办?人定胜天!自治物业诞生了。所谓自治物业,就是业主自己组织起来,决定小区范围内的公共事项,并承担物业的基本功能。自治的形式有很多,或聘请物业经理人,或业主中选派物业经理,或直接委派几名保安和保洁等。作为新生领域的物业,毕竟有其专业性,随着现代科技的日新月异,特别是生活方式翻天覆地的变化,物业的专业性将日益突出。不到万不得已,不宜动辄业主自治。
有利的一方面是
一、可以节省业主的开支,“没有中间赚差价”;
二、听使唤,业主意见均被采纳,矛盾因此而减少;
三、对业主之间凝聚力的形成有帮助,邻里之间更易和睦相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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