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如题所述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实质不同:

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

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

(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

(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

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

(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

(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

“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

(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

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三、三者的性质不同:

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

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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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27
答: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有很大区别,保障措施是WTO原则的“例外”,它旨在推进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兼顾成员方的经济主权,使其能够适度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反倾销反补贴旨在维护WTO原则,维护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竞争的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而反倾销反补贴主要是针对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所采取的限制;保障措施的产业损害标准高于反倾销反补贴,前者为“严重损害”,后者为“实质损害”;保障措施遵守非歧视原则,只认“产品”而不论“来源”,不针对特定出口国实施,而反倾销反补贴正是指向特定出口国的特定产品。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6-04
  本质区别是: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
针对主体及其行为方式不同。反倾销制度针对的主体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反补贴制度针对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其行为方式是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保障措施针对的主体也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或因一成员承担协定(《1994年GATT》)义务而产生的影响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可见,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同时,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包括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很大。
  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实施的条件是:倾销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补贴存在、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进口急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同时进口急增的原因是“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反倾销只涉及进口产品的倾销行为构成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而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则是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因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要比反倾销严格得多。
  发起调查的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必须由国内企业、企业联合体申请。而保障措施制度则既可以由企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相比,保障措施调查要简单得多,但采取保障措施所要求达到的标准要比反倾销或反补贴高得多,它不象反倾销案件只需证明进口涉诉产品给本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还必须证明这种损害是“严重的”。保障措施可能限制公平贸易,因此这种贸易保护手段的使用必须严加限制。但由于保障措施调查内容简单,操作容易,这种措施也有越用越滥的趋势。反补贴案件相比反倾销案件来说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反补贴案件在政治上比较敏感,不仅要调查出口国涉诉的企业,还要调查出口国政府。而反倾销调查一般不会涉及别国政府。其次,计算反补贴的方法与计算反倾销的方法相比,还不是很成熟,而如果按照比较成熟的反倾销做法来进行起诉,成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都是属于歧视性的,是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的。而保障措施属于非歧视性的,它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期限一般都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且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
  实施的具体措施不同。反倾销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补贴措施、取消补贴的承诺、征收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制度的措施有:提高进口关税、数量限制、维持关税配额。
从实施对象看,
反倾销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国家或地区,
而且针对性很强,
而保障措施涉及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且关系错综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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