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终止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最后一月工资是否按正常发放?

合同终止相关经济补偿是否因为用人单位一句话就可以不发放?望指出劳动合同法几条几项,如何才能正确维护自身利益?

易法通解答:
1、《工作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单位应在和你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向你付清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除了上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看一下,单位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法定情形。否则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因此,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却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在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如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易法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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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3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一种状况:
1因为受聘工人原因,自己提出离职的,需要提前30日上缴辞职报告。(视作个人辞职违约结束劳动合同,企业不需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补偿义务)
2工厂要辞退工人,也需提前30日告知员工,每一偶异议的到期办理离职手续和离职证明,员工可以按照合同接受公司的经济补偿。并且如果是缴纳失业保险的,参照规定、依工作年限向社保申领相应的失业补偿。
3合同终止,不再续约的,公司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合同期内按合同支付工资。员工无异议的,到期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双方都不承担违约责任。员工凭离职证明,已缴纳失业金的,可以向社保局申领失业补偿金。

以上是我个人意见
希望对你有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13
用人单位如果想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告知对方或支付当月双倍工资作为赔偿。如果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终止劳动合同的话,公司必须支付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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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03-13

工资应该在工作交接完成后与经济补偿金一起发放,工资支付条例是要求当天完成发放。超过国家工资发放规定,可以认定为拖欠克扣工资,可以主张赔偿。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单位的一句话,怎么能代替国家法律法规?至少应按照2008年开始按照工作年限补偿,每年一个月工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4个回答  2013-03-13
1、法律并未规定合同到期是否续签需提前通知,因此,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当。
2、由于不再续签合同的责任在公司,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情况,公司应根据你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3、按照规定,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办理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支付。但通常情况下,是在公司的下一个月的工资发放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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