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区别?

请问大陆法系关于犯罪成立条件的理论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的各自特点和区别?

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形成
1.什么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的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在大陆法系内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不尽相同,大体上有两个分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拉丁分支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日耳曼分支。
2.大陆法系的形成以罗马法为基础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的特点,概括地说来有:
1、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成文法典的权威性。虽然也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并承认判例和习惯在解释法律方面的作用,但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职能,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决案必须援引制定法,不能以判例作为依据。
2、比较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尤其在程序法上如此。例如,许多法律行为需要国家的鉴证、登记,检察机关垄断公诉权,庭审时采取审问制,以及法院的体系统一,等等。
3、注重法典的体系排列,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练。当然,这些特点都只是相对而言的。
4.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大陆法系不仅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而且采纳了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术语。如《法国民法典》以《法学阶梯》为蓝本,《德国民法典》以《学说汇纂》为模式。
5.在法律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判例法,对重要的部门法制定了法典,并辅之以单行法规,构成较为完整的成文法体系。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鼓吹的自然法思想和理性主义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典化的原因之一,1791年法国宪法中的“人权宣言”就明确宣布,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只有成文法才能加以确定。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的彻底性,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开展大规模的法典化运动。立法与司法的严格区分,要求法典必须完整、清晰、逻辑严密。法典一经颁行,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同类问题的旧法即丧失效力。法典化的成文法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6.在法官的作用上,大陆法系要求法官遵从法律明文办理案件,没有立法权。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制定法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法律渊源,而且将全部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类,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明确。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精神。
7.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重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分。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严格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方式。
8.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由于司法权受到重大限制,法律只能由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运用既定的法律判案,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作用在于从现存的法律规定中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款,将其与事实相联系,推论出必然的结果。
在20世纪初,中国的资本主义发展和军阀时代 中国的法律系统就是大陆法系了.是从法德两国传过来的
对中最终向大陆法系贴近和转化的原因进行分析和诠释.文章考察了清末修律者们的真实目的和价值判断、法典法和判例法的移植技术、中国近代法律职业的状况以及日本对中国的影响等方面的深层原因,探究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在文化背景、观念形态、思维模式和审判方式上的相近因素.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是:中国近代选择与继受大陆法系法典化模式不是一种偶然或巧合,而是中国深厚的传统观念、文化背景、当时的民族境遇,一衣带水的日本的影响,以及法典法和判例法的特点等诸多因素共同决定的历史必然.
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西方法制尤其是大陆法系的法律传统的深刻影响是无可否认的.这种影响,在清末变法中,在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中,都是十分明显的.甚至在革命根据地法制和新中国的法制中,这种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宪法模式和体系、民刑法律体系及法典化的思路模式、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等多个方面.这一影响,显示了我国法制近代化和现代化的总体特征或路径.对这一影响的研究,对于我们新时期的法制现代化事业即"与国际接轨"的法制建设事业,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套独立的法律系统,但和“大陆”法系一样,同样是成文法系统。不过,大中华法系同时又可以以“春秋教义”来断案,这又具有了所谓“英美法系”的特点。
民国以后,由於中华法系的落后性和迫於西方强盗淫威之下,我国就采取了与中华法系较为接近的大陆法系。因为,除了春秋断狱以外,我国从古至今,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典的编纂,从来就是不重视的,这与我国传统有勃,不适应我国实情。
事实上,世界上除历史上受英美殖民的少数国家以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采用大陆法系的。两者各有优点,而目前世界法律的趋向是两者互相融合,大陆法系对案例的认同性越来越重视,而英美法系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法典的编纂工作。如美国现在也有很多成文法典了(但我记得了,有兴趣可以自己上网查一下)而大陆国家中,以小日本为代表的,其对案例的重视程度,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最大的,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最大的一个缺点就是法律的滞后性,这就导致了很多时候会出现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不相符合,进而导致所谓“正义不张”。但是,大陆法系的缺点同时也是优点,其滞后性决定了其又具有穏定性,因为每一部法律,人们都需要时间法适应,试想一下,如果一部法律是朝秦暮楚不断的变化的话,那人民又如何适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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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28
大陆法系的三要件说,是指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我国的四要件说包括客体、客观、主体、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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