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试用期工资是否被扣了?还有我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了?

我于2013年9月进入一间民营公司上班,入职时是有签劳动合同的(但这份合同他们一直以各种理由扣着没有交给我),试用期为3个月,到了12月公司说要和我再次延长试用期1个月到2014年1月。当时因为快过年了,所以我就答应了。后来到了12月底,我辞职了,最后工作日期是2014年1月6日。现在他们1月份只算我3天的薪金。就是把1月1日和接着的那两个休息天的人工没有算,他们的说法是我的人工只算有上班的日子,休息天和元旦那天的工资是不算的,就是说把我一个月的人工除以那个月的实际上班天数,把节假日除出来不算。那我觉得这样是不是我的权益受到的损害了,因为我是工作到1月6号的,那我1月份的实际工资是不是按1月1日到6日6天来算而不是他们的那种算法。还有他们在试用期没有帮我保险。而且我在答应了延长试用期后回去查了一下劳动法19条上面说了,试用期在当初谈好的时间后,是不能作再延长的。请问现在我能向他们去追讨哪些我应得的权益。访怎么去追讨回来。谢谢了。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04
显然,你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用工单位只能与你约定一次试用期,而且不得延长。工作天数不满一个月,应按月工资/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支付你工资。你还可以主张单位给你从工作之日起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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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1月份的薪金是按3个工作天算还是按1号到6号6个日历天算呢?还有那我的12月人工是该按试用期后的转正人工来算吗?谢谢了。

追答

1月份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12月份工资应从你试用期满后第二期起,按照转正后的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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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02-20
双休日按2倍计算工资,元旦按3倍计算工资,保险应当补交。追问

1月份有3天是节假日没有上班,所以他们说现在就只算我不是节假日的那3天的人工.这样对吗?

追答

没有上班就没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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