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3年9月进入一间民营公司上班,入职时是有签劳动合同的(但这份合同他们一直以各种理由扣着没有交给我),试用期为3个月,到了12月公司说要和我再次延长试用期1个月到2014年1月。当时因为快过年了,所以我就答应了。后来到了12月底,我辞职了,最后工作日期是2014年1月6日。现在他们1月份只算我3天的薪金。就是把1月1日和接着的那两个休息天的人工没有算,他们的说法是我的人工只算有上班的日子,休息天和元旦那天的工资是不算的,就是说把我一个月的人工除以那个月的实际上班天数,把节假日除出来不算。那我觉得这样是不是我的权益受到的损害了,因为我是工作到1月6号的,那我1月份的实际工资是不是按1月1日到6日6天来算而不是他们的那种算法。还有他们在试用期没有帮我保险。而且我在答应了延长试用期后回去查了一下劳动法19条上面说了,试用期在当初谈好的时间后,是不能作再延长的。请问现在我能向他们去追讨哪些我应得的权益。访怎么去追讨回来。谢谢了。
那我1月份的薪金是按3个工作天算还是按1号到6号6个日历天算呢?还有那我的12月人工是该按试用期后的转正人工来算吗?谢谢了。
追答1月份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12月份工资应从你试用期满后第二期起,按照转正后的工资计算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1月份有3天是节假日没有上班,所以他们说现在就只算我不是节假日的那3天的人工.这样对吗?
追答没有上班就没有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