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三年前通过中介卖给乙方,总价45.5万。签合同后分三次给我35.5万,还剩10万需要等土地证下来后办理过户时再给我。合同当时签订如果政府通知土地证可以办理了我需要积极配合办理,但是政府没有通知我,而且土地证已经可以办理了。我认为是买方知情而故意不联系我。因为买方已入住本小区有条件了解此情况,而我常年不在老家生活(以上是猜测)。合同规定一方有违约或毁约行为自愿承担房款总价20%的违约金,我现在不想卖给他了,自愿承担这笔违约金。买方要求我赔偿违约金以及装修款和利息,我不认同。请大神赐教!多谢!
本合同当时特意做了公证!买方也已入住。房子本来是我装修好的,目前室内情况不知。我主动赔偿违约金前提下,不知法律上是否占据胜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