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并由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因素有( )。如下: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特点
1.私法与公法相兼容。
2.自愿约定与强制标准相结合。
3.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包括两类社会关系,一是劳动关系,二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化劳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点:(1)主体资格法定;(2)产生于社会化生产过程中;(3)具有财产与人身双重属性;(4)平等性与从属性相互交织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社会关系,有三种情形:第一,这种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第二,这种社会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必然结果;第三,这种社会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有一定的牵连。
三、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通常指劳动法发生作用的范围。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主体上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以法定用工主体为标准确定,具体适用范围主要有六类:(1)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事业单位;(5)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6)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作组织和基金会。
(二)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劳动法确认的用工主体之间产生的劳动关系,均适用我国《劳动法》。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国企业派往外国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