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什么

如题所述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必备、常设的一元化业务执行机关。董事长是董事会的核心组成人员,对于董事会的正常运转负有重大责任。但董事长不是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的领导者。在通常情况下,董事长还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职务的代理:

《公司法》第48条、第102条第1款与第110条第2款之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能够代理董事长履行职务的主体仅限于副董事长和董事,而不包括董事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不担任董事的经理亦无资格代理董事长履行职务。

而且,代行董事长职务的副董事长和董事要严格按照由副董事长至普通董事的优先顺序确定,只有当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其他董事才能登场代行董事长职务。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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