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成立自管物业,现自管物业解散,业委会聘请物业公司,原自管物业员工有权要求赔偿吗

如题所述

自管物业合同实属物业服务合同,要按约定解决纠纷并依法订立。
1、按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而住宅小区更换物业服务人,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当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聘。
2、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更换物业服务人,造成业主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拟定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方案,应当通过竞争完善合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费用。
4、按《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要求新、老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务必进行交接物业的检查验收;应当明确物业服务人维护业主共有财产权益的责任,避免业主大会决策失误,以免业主共有财产损失。
5、自管物业合同实际就是物业服务合同,承担自管责任的物业服务人同样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住宅物业不适合自管,但必须依法自治,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法定组织,如果业主委员会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订立自管物业服务合同,也要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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