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公司未给出回复之前是否需要上班?如果需要上班,但公司又托着不回复怎么办?
确认通知后,并留有证据证明。是不是就不需要公司回复也可以不上班了?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立即走人,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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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1-22

不需要继续上班,并且有权依法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如果公司要求继续上班,又不给予回复或者不愿意支付经济赔偿的,可以向劳动协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注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符合。

扩展内容:

关于经济赔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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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1-01-05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实际操作时必须注意要留有充分的证据才可以不上班,否则单位可能会反咬一口说你没有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是旷工。一般可以通过邮局快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给单位人事部负责人或者老板,也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设置发回已读回执)给单位人事部负责人或者老板,也可以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给单位人事部负责人或者老板。如果光当面直接递交书面通知,基本上单位是不会签字的,所以这样是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你已经通知单位了的。
第3个回答  2011-01-05
【劳动者 即时 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4个回答  2011-01-05
在不给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的前提下,劳动者虽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规定,迄今尚未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需要承担责任。
其实这是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一种保护。我的理解是,只要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如果因突然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那就领导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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