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就不和业主签订服务合同吗?

我们2006年购房,2007年9月入住,2009年开发商还可以通过招标前期物业,招标新物业公司我们全体业主都不知情,现在我们业主权益怎么保护?
06年购房时A物业公司和我们业主签订服务合同,2009年B新物业根本没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现在向业主收取高额物业费用,我们业主该怎么办?现在小区也有业委会,可物业公司根本不拿业委会当回事。

前期物业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署服务合同,如果成立业主委员会了,那就不属于前期物业了,现在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应与业主委员会订立服务合同,不是想收多少物业费都可以的,业主不满意,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分析
前期物业合同的注意事项
  1、物业承接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是前期物业服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内容、标准、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而对业主自有物业专有部分的承接验收则属于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问题,无需在合同中约定。
  2、服务的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费用种类多,情况复杂,支付主体及责任容易混淆,易造成矛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列明。例如,应当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不能转嫁给业主;对于由业主支付的费用部分,则应当注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当在物业销售前予以明示或约定。
  3、合同解除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受业主入住状况及房屋工程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当此类因素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的方式规避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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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25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和开发商签订,你在购房时A物业公司和你签订的是日常管理细节服务协议,B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少了前期二字,从签订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失效,一般来讲,业主大会成立后当天成立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立过程中有一套严密的程序,我想问:成立业主大会前看到公告否?具体操作的人如果出过,他一定留下了证据,只是你不知而已,你认为物业费高了,可以找业委会,业委会可以监督物业物业费的使用,如果物业暴利,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反映,政府部门会干预的。如果业委会未被B物业买通,业委会是会出面来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前期物业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署服务合同,你们小区现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了,那就不属于前期物业了,现在你们小区的B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应与业主委员会订立服务合同,不是他想收多少物业费都可以的,业主不满意,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你们的业主委员会太窝囊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6-2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是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因为前期物业服务签订时业主尚未入住甚至还未购房。但是一般而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各位购房的业主出示的。
第4个回答  2011-06-27
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不合格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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