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6-25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和开发商签订,你在购房时A物业公司和你签订的是日常管理细节服务协议,B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少了前期二字,从签订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失效,一般来讲,业主大会成立后当天成立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成立过程中有一套严密的程序,我想问:成立业主大会前看到公告否?具体操作的人如果出过,他一定留下了证据,只是你不知而已,你认为物业费高了,可以找业委会,业委会可以监督物业物业费的使用,如果物业暴利,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反映,政府部门会干预的。如果业委会未被B物业买通,业委会是会出面来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前期物业是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署服务合同,你们小区现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了,那就不属于前期物业了,现在你们小区的B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应与业主委员会订立服务合同,不是他想收多少物业费都可以的,业主不满意,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你们的业主委员会太窝囊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6-22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是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因为前期物业服务签订时业主尚未入住甚至还未购房。但是一般而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各位购房的业主出示的。
第4个回答 2011-06-27
召开业主大会罢免不合格的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