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经开区名邦锦绣年华小区的业主,4月24号(周日)停放在小区车库的电瓶车被盗,多次找物业交涉,物业都说他们没有赔偿的责任。可物业是收取了我的停车费的。还有就是,小区共有六七个非机动车车库,有的车库有人看管,有的无人看管,有的有监控,有的无监控。我所在的车库即无人看管又没安监控。但是停车费是一样收取的。在事发前一个多月,我的电瓶在同一车库被盗,我就找物业和他们建议要安排专人看管或安监控。以避免同类事件的发生,他们当时有登记并说向上反映,可一直没有下文。以致于24号电瓶车被盗连监控都没有。在此特向市长热线求助,以期能尽快解决。
如果双方物业合同中有相关规定,则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与业主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对业主财产没有保管义务,但物业公司必须履行其承诺的义务以及最低限度的安全防范义务,比如设置门卫,进行必要的登记。
如果物业公司完全履行了上述约定的、法定的以及最低限度的义务,那么,对业主车辆的丢失,物业公司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同类案件处理的裁判规则。
此类案件有以下两个裁判规则:一是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首先,对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应当结合物业公司的安保措施是否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公司是否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责任范围内尽到了安保义务;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中是否有过错,与业主被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对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的确定,应注意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业主自身是否对被盗存在过错,并以此确定物业公司的赔偿比例;业主因被盗而遭受的损失,需要业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赔偿比例和业主损失金额确定物业公司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