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道德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哪一个影响更大

如题所述

  法与道德作为社会控制的工具,不能绝对的说法的影响大还是道德的影响大。因为法治和德治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道德建设,这是发展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的必然要求。但必须说明的是: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

  法和道德的相同点:

  一、法律与社会主流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律与社会主流道德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意志的体现,都是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二者为相同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共同为其服务。因此,二者的内容是一致的,相互渗透,互为表里。

  二、法律和社会主流道德的历史使命相同。法律和社会主流道德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它们都通过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为什会秩序提供保障,服务于一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三、法律和社会主流道德都是社会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法律和道德是统一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因此二者的总体精神和内容大体相同。在特定社会中,国家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具有一定的道德基础。

  法律和道德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中看出,即二者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沦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但法律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总之: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法律与道德虽然有密切的联系,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与道德相等同,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将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使之更好地为人民利益和社会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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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07
法律和道德内涵十分丰富,覆盖范围异常广泛,因此,讨论这个命题,必须把它们界定在一定的语境中。本文从社会控制功能的角度,探讨二者秩序价值的认知和评价。
  一
  在以往的历史中,由于人们对法律和道德社会控制功能的不同认识,曾有过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社会控制中,法的功能和作用是主要的,道德从属于法。战国时,商鞅提出“不贵义而贵法”,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第一次辩论了法和道德的关系。他认为,法比道德重要,“德生于刑”,“刑者,义之本也。”[1]尼采虽没有直接论述法律和道德的控制功能关系,但他强调“权力意志”。在他看来,弱肉强食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在弱肉强食面前,道德是无能为力的,至多不过是弱者反对强者的借口而已。[2]社会控制论创立者,美国法学家庞德认为,在近代世界法律、道德、宗教三种主要社会控制方式中,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当前社会,我们主要靠国家强力,所有其它控制手段只能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纪律性权力。[3]
  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控制中,道德的功能是主要的,道德是控制社会的第一道防线,法律是对道德的补充,即孔子之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4]只是因为道德的理想秩序受到了多种因素的抑制,在道德不能维护公共秩序的场合,才必须诉诸于法。在一般事物的性质中,法处于一种令人感到遗憾却合理的地位,是一种必要而又须加以限制的东西。中国历史上“德主刑辅”的正统法思想和历代社会实践均可为之典型。伦理思想史中的“道德决定论”者也对此持同一态度。
  第三点观点认为,法律和道德的社会控制功能应从动态上把握。在多事之秋,法律占上峰,而安定之时,道德居主导。如三国时著名军事家曹操便提出了具有辩证法思想的德刑观“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5]根据不同形势,道德和法相以为用。
  上述第一、第二种观点各从理想和现实的一端出发,在理论上很难自圆其说,实践中也遭到了历史的否定。第三种观点辩证地、动态地认识二者关系,无疑是正确的,但却缺乏微观和静态把握。我认为,须从应然的、静态的角度,通过常态社会中二者秩序价值的微观认知来评价法律和道德在社会控制中的关系。
  二
  在认识活动中,某一时刻,一个观察者只有在一定的参照系中,从特定的研究视角,才能揭示出事物的潜在属性。社会控制即是通过一定手段,运用一定方式使社会处于有序状态中。法律和道德是社会控制的重要方式,只有从二者秩序价值比较中,才能真正把握它们的社会控制功能属性。对法律和道德秩序价值的比较分析,就是要从法律和道德与人们秩序需要满足的对应关系中,揭示出二者各自对人们的积极意义(正价值)和消极意义(负价值),并通过二者正负价值的比较,从而评价它们在社会控制中的关系。
  秩序是社会控制的目的指向。法律和道德都内蕴着秩序价值,是导向秩序的手段。在以秩序为价值准则进行评价时,二者从各自质的规定性中都体现了以人为主体的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
  自文明社会以来,社会即摆脱了单一利益取向而向多元利益格局变化。随着社会发展,利益冲突日益增多。冲突和秩序是一对矛盾,法律的价值在于在冲突中建立秩序。由于它以国家强力为后盾,对最难控制的矛盾也能通过以暴抗暴的方式,把社会控制于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中,这是法律的秩序价值之一。其二,法律具有明确的规则性和指引性,它以设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为人们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通过法律客观的、权威的评价,使人们按其指向行为,减少越轨,实现秩序。其三,同道德相较,法律更具可操作性。一方面,现代社会中,从立法、执法到司法,都有稳定的社会机制,保障法律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律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一部完善的法律都是由行为模式(必须行为、可以行为,禁止行为)加结果(肯定、否定)构成,从而对实践中的法律行为便能据此作出客观的法律评价,并产生明确的肯定或否定的法律后果,使法律的社会控制功能得以实现,达到社会的秩序与和谐。
  同时,由于法内涵和外延的必然缺陷,也存在法不能满足人们秩序需要的相对负价值。在内涵上,法注重约束人们的外部行为,法定义务只反映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所规定的社会和他人对个人的要求,即只限于个人对他人和社会所承担的一定责任的客观规定,没有作主观上的要求(这仅从人们服从法律的状况考察,即法律不要求人们服从之是否出于主观意愿)这就导致人们的行为可能与主观愿望背离,对法律义务的遵从只是迫于强大的社会暴力的威慑,这种主客观张力的普遍存在和扩展,必会危及秩序的稳固,至少使秩序不能长存。“与一个社会道义上的观念或实际要求相抵触的法律,很可能由于消极抵制以及在经常监督和约束方面的困难而丧失其效力。”[6]人们对法律持外在观点的离心力可能使社会处于分崩离析的无序状态中。在外延上,法调整的范围有一定限度,在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法都鞭长莫及,即某些领域的秩序,没有必要也不能用法去维持。换言之,法对该领域的秩序处于无价值状态。
  道德对人们的秩序需要来说,无疑是有价值的,这种价值始于人类社会的起端,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它的作用并未随文明社会法律的出现而丧失,这是由它的特有功能决定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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