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中有一点是:通知被告人、辩护人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那请问法院没有这样做这样的通知,而在开庭前几分钟时,对于辩方重要证人要出庭作证的要求,没有任何理由直接拒绝证人出庭。请问是否违规?能否要求发回重审.急急急!谢谢,抗诉请求是被害人,被告人请求抗诉难度挺大的,好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