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3-27
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管理均为前期物业管理,即使开发商签订多次合同也是前期物业合同。其合同也是具备法律效力。解决服务不尽责的问题,还是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形成真正的合同关系方为有效。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6-25
前期物业一般是开发商指定物业交房子的时候就必须存在。小区住户达到70%以上的就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推选业主委员会。如业主超过80%以上要求物业退出,物业就必须退出。前期拖欠的物业费在当时物业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在经济案件2年的追诉期内物业是有权利追回的。在业主群体没有推选物业的前提下,开发商有权指定物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3-25
肯定是无效合同,只有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公司可以代为选聘。
第4个回答 2017-12-04
现在的物业服务都很不规范,前期的物业公司可以由开发商聘请,以后只能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订合同,如果对物业不满意,业主可以向房产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业委会解聘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