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5年后,开发商又另签了一份物业合同,没通过业主,合同是否有效?

开发商的房子都已经售出,后面签的还算是前期物业吗?是否合法有效?
后来的物业根本服务不尽责,资质不够!小区一塌糊涂!后来的物业告80%的业主缴纳物业费。

无效,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后,如果想要选任新的物业服务机构,与之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那么,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一致同意。否则,该物业合同对业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分析
对于业主有法律约束力的物业合同主要包括两类:
一、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其法定终止条件,如果在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选择了新物业服务人,并且与之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在该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属于业主共同决定的重大事项,对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有特殊的通过程序,首先,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人数均应当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双三分之二占比原则)参与表决。其次,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且参与表决人数均占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双四分之三原则)同意。才能决定聘请物业服务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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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7
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管理均为前期物业管理,即使开发商签订多次合同也是前期物业合同。其合同也是具备法律效力。解决服务不尽责的问题,还是需要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单位形成真正的合同关系方为有效。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8-06-25
前期物业一般是开发商指定物业交房子的时候就必须存在。小区住户达到70%以上的就可以召开业主大会推选业主委员会。如业主超过80%以上要求物业退出,物业就必须退出。前期拖欠的物业费在当时物业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在经济案件2年的追诉期内物业是有权利追回的。在业主群体没有推选物业的前提下,开发商有权指定物业。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3-25
肯定是无效合同,只有前期物业管理开发公司可以代为选聘。
第4个回答  2017-12-04
现在的物业服务都很不规范,前期的物业公司可以由开发商聘请,以后只能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订合同,如果对物业不满意,业主可以向房产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业委会解聘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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