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目前这个公司签订的合同是2007年8月17日至2010年8月16日,试用期至2007年11月16日止,共计三个月。
现在我因为种种原因跟公司辞职,于2007年11月6日递交辞职报告,落款日期也是2007年11月6日。昨天公司的人事告诉我正式离职的时间算公司批下来的时间,因为是国企,程序比较繁琐。所以我现在担心几个问题:
1.公司效率比较低下,如果审批时间在转正之后,那我算是在转正之后辞职还是在试用期辞职?如果在试用期辞职不用赔付违约金,但是转正之后要赔上万的违约金。
2.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可以随时辞职,但是是否需要开具离职证明?
3.明年新合同法生效了就没有违约金这个说法了,但是目前合同是有相关规定的,那明年之后新合同法对目前的合同有没有约束力?
比较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