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全职调整为兼职,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在本公司工作已经两年多,前一年签订了一年合同,一年满后公司仍每月为我缴纳综合保险,但合同一直未签。现在由于公司口头所说的不良经营状况,与我协商下月开始,将一周五天的工作减少到两天,工资也按原来工资比例减少。意思就是由原来的全职变为兼职。
我想问下,这样是否合理?我是否可以要求其正式解雇我?他是否应该赔偿我?该赔偿多少?
我十月份刚结婚,但一直由于工作忙而未休婚假,我现在是否可以要求其补偿我?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一种。但是,由于兼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属次要劳动关系,与原劳动关系处于主次地位,因此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处于虚实地位的多个劳动关系。如我们常说的停薪留职,与一个单位存在名义上的劳动关系,又同时与多个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极大地混乱了我国的劳动管理秩序,因此为法律法规所禁止。

另外,对于非全日制工、下岗再就业人员以及协保人员的双重劳动关系也不为法律禁止,相反的属于国家积极推进就业的范围。因为,这些双重劳动关系处于多种劳动关系平行的地位。总之,对双重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另外,如果兼职只是向对方提供劳务,而并未划入其编制,受其管理与约束,那么并不成立兼职的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事实劳动关系而无需补偿,当然,用人单位应当给与解释。
综上你的案例只能说明你太仁者之心了,没有正式的合同,怎么说都是公司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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