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9月5号开始到这家公司上班的,因为公司各种制度都很不正规,我在10月27号的时候提出辞职,要求31号办理手续.
从朋友那里了解到,如果超过1个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的话,是可以通过劳动局要求索赔的,据说是超1个月就需赔偿1个月的工资.
我今天又从该公司的人事那里得知,因为公司规定是在次月15号发放工资的,因此辞职的人员也一样.而且还口口声声说是按照劳动法执行的,
辞职是要1个月的时间办理的.我觉得相当的不合理.首先,这家定的试用期是3个月,我至今未满3个月,按照劳动法试用期间的辞职手续只需1个星期的时间.
接着,我到现在并没有跟这家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更没有所谓的按照劳动法执行的说法.还有,她们所说的次月15号发工资也并不准时,
10月20号才发的9月份的工资, 据其他员工说经常是这样拖欠工资的.而且数字并不清晰,只管把钱打到你的帐户,实际发了多少?水电扣了多少?保险又扣了多少?
全部都不知道.而当我向财务提出要清单的时候,财务说是老板娘说不发清单的,免得麻烦.
我认为办理手续的同时就已经跟这家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哪有扣留工资的道理.
以上,希望各界专业人士帮我解答,较紧急,麻烦大家了!
我刚刚打电话到公明的劳保局,接的人说那你就过来告他啊,态度比较恶略.希望大家能帮我想想对策.多谢了!
请问那需要相关的手续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