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襄渝铁路工龄如何计算

我是69级初中毕业,1970年参加襄渝铁路建设,1972年3月初招收为供销社职工,1973年6月转为行政单位至今。问修铁路的时间该不该计算为连续工龄?

  修建襄渝铁路不能算工龄。
  当年参加襄渝铁路建设的民兵(民工)是按照原四川省革委会川革发〔1971〕133号文件的规定“从城镇和农村抽调社会闲散劳动力,其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组织退场”。
  根据劳动部(64)中劳薪字第344号文件规定,因不属本企业,其用工性质属临时用工,返回原籍。回原籍另被当地企业招录为正式职工的现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故不能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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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6
因当年参加襄渝铁路建设的民兵(民工)是按照原四川省革委会川革发〔1971〕133号文件的规定“从城镇和农村抽调社会闲散劳动力,其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组织退场”,返回原籍,其用工性质属临时用工(临时工)。回原籍另被当地企业招录为正式职工的现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四川省没有文件规定。根据劳动部(64)中劳薪字第344号文件规定,因不属本企业,故不能计算连续工龄。有关临时工转正或招录为正式职工的连续工龄计算的有如下三个文件供参考:

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344号
  关于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这些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此复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978年7月11日
(十) 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323号)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第2个回答  2013-10-16
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否则,不能作为连续工龄计算。
第3个回答  2013-10-16
当时是否签定劳动合,如果有,那就应该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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