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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 - 00问答网

《《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

我父亲今年54周岁,他为一个木材老板上山砍木材受伤致残。在医院住院一个多月,现已出院,医院说还要在次手术。此老板为本村人,我父亲为他砍木材时,木材段后砸残,我父亲有时干干自家的田间杂活,他老板等要货就通知我父亲为他上山砍木材,断断续续为他工作已有五到六年之久了。我父亲又没文化,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福利待遇。(农村多是如此)。工资按天计算,干完多天后才发工资有时半月或一个月发放。老板现已回避医疗费用,现我方自出医疗费用。所以我方以人身权,健康权,侵害上诉法庭起诉此老板要求赔偿。我不知道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不知道按那种赔偿,我方只想得出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只想尽快了结此事。 提问: 1.我父亲与木材老板是属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此事件因先由哪些部门处理?后有哪些部门处理? 2.如果此老板没有砍伐证,又没有经过林业局批准,这对我方赔偿由什么影响呢?

  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对于营业执照问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设立参加工伤保险”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一方立体为企业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谓企业是从生产的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个体工商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因此,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即用人单位的首要特征是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流通活动或服务性行业,而用人单位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营活动,根据工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比如:林某(无营业执照,拥有数方机器,招用李某等5名小工为其生产钢管,一日李某做工时,不慎被冲床轧伤手指,为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本案中,李某所从事的是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故林某虽无照经营,但与李某之间仍属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再此后,江某家拆旧屋翻新屋,雇小工3名,拆层过程中,其中小工摔伤,双方为赔偿数额发生争执,本案中,江某自家拆屋,不属生产活动或服务性等经营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故该争议不属劳动关系而属雇佣关系。  对于登记、备案问题,这主要是针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个较新的法律主体概念,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类单位的社会服务领域很广,主要分布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交通、新闻出版、信息资询、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社会福利等事业领域,比如民办学校、基金会、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的服务虽其有社会公益事业的物征,但它的设立,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法履行登记、备案手续。例如:金某、牛某合伙开办了一家法律服务中的(未履行登记手续),聘请郭某为办公室人员,一日,郭某在上班途中受伤,金某、牛某以非工伤为由拒绝赔偿。笔者认为,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因为金某、牛某的法律服务中的依法应当登记而未登记。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例如,某企业为平整园区场地,以日工资40元,日工作8小时为条件临时招用了4名农民工,一农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场地上的推土机碰伤致残,该案中,尽管劳动者施工当中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该单位的成员,也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两者之间不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关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标准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很多,以上只是笔者一已之见,在此仅期待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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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2
这种关系在我国很多地方都有存在,形式上看有点像旧社会的短工。而员工有点像长工。很多时候把短工定为劳动关系,长工定义为雇佣关系。但有一点的相同的,就是在劳动过程中受伤都被定义为工伤。就工伤问题的赔偿没有争议。我相信你也知道。所以你的这个叫工伤赔偿案。
第2个回答  2014-06-04
该老板既不是企业负责人,又不是私营业主,不具备用人单位之主体资格,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当然也就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了。我认为按雇佣关系主张权利。你现在以------生命权、健康权、人身权起诉该老板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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