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7岁,我一个月工资4000,因为我的原因给公司带来4000的罚款,公司罚款我2000。

这个罚款,我认吗?我能不能打官司?我能不能要回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不合理,扣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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