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其本人已经履行了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的义务。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在预告期届满之日已经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只需要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程序性条件即可。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有义务及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及社保、公积金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