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一、关于抵押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抵押物应具备哪些条件,哪些财产不能设定抵押

一是必须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三是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四是便于管理和实施。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混合担保中抵押物流拍债权人拒抵债法律有何规定

在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案件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债权进入强制执行拍卖阶段后,抵押物经三次拍卖而流拍,此时作为债权人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因自身不允许接受以物抵债、抵押物难以变现等原因不同意以物抵债。此时,抵押物是否必须解除查封、冻结,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退还后债权人是否会丧失优先受偿权?退还后债权人能否重新申请对同一抵押物再次进行查封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文对日前笔者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学习、分析。
一、不动产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第19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依法可知,不动产抵押物在拍卖执行阶段,抵押物三次流拍、不能变卖后且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依法应当对抵押物进行解封并将该财产返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二、不动产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将不动产抵押物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后,债权人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7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属于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次,债权人在抵押物三拍流拍后不同意以物抵债并不等于放弃抵押权。债权人虽然放弃以物抵债,但其作为抵押权人第一顺位的抵押权尚未实现,主债权亦未消灭,抵押权就仍然有效存续,债权人依法仍应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或作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不同意以物抵债的不动产抵押物解除查封后,债权人依法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重新启动抵押物拍卖程序。
(一)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
最高人民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东湖宾馆旅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案》【(2014)执复字第19号】中有以下裁判观点:关于是否应当对已经流拍且退还给被执行人的财产再次查封并重新拍卖的问题。执行依据本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第2款规定,将案涉标的物解封后退还给被执行人,并不意味着被执行人可以不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不意味着该标的物因此具有了不可执行性。
该标的物作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仍可用于清偿债务。只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得全部受偿,人民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包括已解封、退还财产在内的可执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本案中,案涉标的物在前次拍卖程序中未能变现,被执行人也未以其他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只有对案涉标的物重新评估、拍卖才能实现债权人之债权,故东湖公司的此项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抵押物三拍流拍后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终结本次执行后,债权人依法可以向人民申请恢复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三次流拍且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实践中,此种情形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被执行人一般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三)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下列案件,人民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1、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3、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4、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退回委托的;
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的,人民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将抵押物虽然退还给了被执行人,但仍然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该财产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只要退还的抵押物仍在,就说明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抵押物再次进行查封并重新启动拍卖程序。

四、关于抵押物的法律规定标准2019

抵押物是在进行抵押的时候,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的物品,并不会转移所有权人对该物品的占有。

一、抵押物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关于抵押物的相关法律规定

1、可作担保物

指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按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2、不可抵押的财产

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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