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法律问题

1.甲将猪卖给乙,乙向丙借款并将该猪质押给丙,并签订了质权合同。后该猪产下5头猪仔(5头猪仔我觉得应该属于丙,因为质权人有权留置孳息,但是书上答案却说是属于乙,不知道为什么?)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能够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预期违约,根本违约,不可抗力。(但是书上答案却没有把不可抗力包括在内,为什么?)
3.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是属于抵押权,留置权,质权中的哪一类?(不可能是留置权,因为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和权利),为什么他们也能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质权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没有移转质物占有导致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我觉得这个说法是正确的啊,不知道这个说法错在哪里)

1、质押合同只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合同,就是将动产直接交给质押权人作抵押,只是改变了其控制权,但所有权并没有改变,由此产生的孳息当然归所有权人所有。质权人有权留置孳息,只是拥有留置权,但是没有所有权。
2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就两种: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不可抗力等只是一种具体的原因,他到底要归结到预期违约或者根本违约中去。
3、法律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利,进而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于是对建筑承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利益给与了特殊的保护,若开发商拒不支付费用则他们可以拒绝交付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法理上讲不通,只是特殊规定而已。
4、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但随后出台的物权法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质押合同自签订时生效,若不交付则没有公示性,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应按照新的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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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23
1.孳息的所有权归出质人乙所有,质权人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不可抗力不一定导致合同的解除,须根据实际影响程度确定是全部还是部分解除,还是延期履行。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不属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优先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就如同股东对其他股东所持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一样。
4.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对担保法有关抵押和质押的规定不同,如果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这种情况是缔约过失责任。但随后出台的物权法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将质押合同与质权相区别,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第2个回答  2021-06-30
质权人享有孳息的收取权,但孳息的所有权还是归出质人所有的,只有在出质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该孳息优先受偿
第3个回答  2009-12-28
1。因为猪仔所有权属于乙;猪仔的质权属于丙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5
1.质权人享有孳息的收取权,但孳息的所有权还是归出质人所有的,只有在出质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该孳息优先受偿。2,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并不是法定解除的理由。3,这是一种优先权,承包人在发包人不能付清款项时,其可就承包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4,此时质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质押权未生效,因此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合同未成立时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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