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12-23
1.孳息的所有权归出质人乙所有,质权人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不可抗力不一定导致合同的解除,须根据实际影响程度确定是全部还是部分解除,还是延期履行。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不属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优先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权利,就如同股东对其他股东所持股权有优先购买权一样。
4.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对担保法有关抵押和质押的规定不同,如果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这种情况是缔约过失责任。但随后出台的物权法对此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将质押合同与质权相区别,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但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因此,应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
第2个回答 2021-06-30
质权人享有孳息的收取权,但孳息的所有权还是归出质人所有的,只有在出质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该孳息优先受偿
第3个回答 2009-12-28
1。因为猪仔所有权属于乙;猪仔的质权属于丙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5
1.质权人享有孳息的收取权,但孳息的所有权还是归出质人所有的,只有在出质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就该孳息优先受偿。2,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并不是法定解除的理由。3,这是一种优先权,承包人在发包人不能付清款项时,其可就承包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4,此时质押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质押权未生效,因此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合同未成立时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