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出离职,但不同意赔偿,如果要赔偿,就给我调岗该怎么办?

我是2008年7月10日入的公司,2009年3月20日,公司领导单方面跟我提出离职,说我不能胜任这份工作,要求我离职;我同意离职,后填写离职申请书时,公司提出不能以辞退身份离职,只能是我自己离职,如果不能接受,就给我调岗,请问我该怎么处理??还有自我加入公司起,公司一直未与我签署劳动合同,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要告他们,应该出示哪些证据??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内容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所以公司强制调岗的行为违法合同约定,可以此理由被迫辞职,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有明确的岗位约定,单位没有经过同意调离岗位,建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不去就会构成旷工自动离职的,以单位的调档通知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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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31
1、关于离职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公司要求你自己提出离职,就是为了逃避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2、关于调岗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公司如果认为你不能胜任工作而调岗,需证明你无法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并且调动的岗位需有一定的合理性。否则,你可以拒绝调岗。
3、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之规定,单位应自你入职第二个月起,每月向你支付2倍工资。一年后仍未签订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工资发放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证、考勤表、工作任务单、其他员工证言或录音证据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第2个回答  2009-03-24
广东胡律师:

1、要求公司领导列举出不能胜任工作的理由,不能仅凭不能胜任就了结,如果对方以此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话,你可以要求08年7月10日至09年3月20日工作时限的经济补偿;

2、未签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其支付你双倍工资给予赔偿,申请劳动仲裁具体出示以下证据证明你们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一)工资支付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卡,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只要举出上述的第一项、第二项或是第五项其中一个,就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初步证据,剩下的就需要根据上面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单位举证不能的话,就会支持劳动关系存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9-19
1、虽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你手上有发工资给你的银行流水、公司给你交社保的缴纳记录、公司帮你交个税的完税记录。只要你手上,有上面的任何一样,怎么样都是你占主动。
2、如果你手上没有上面的任何一样东西。那你就要收集你和你领导、同事之间的短信、微信、邮件关于工作的记录。还有任何有你名字的会议邀请、培训通知等。除此之外,你可以每天拿一份当天的报纸,在你的办公位上拍个照,同时和你的工作证拍个照。
3、以上的做法都是为了证明你和工作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4、如果公司要给你调离岗位,你可以让公司发一个正式的文件。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要给你调离原岗位,必须要出具你不符合原岗位任职资格的书面材料,需要你签字确认。否则,给你调离岗位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
5、我的建议:你继续在这个公司工作已无必要。你准备好1、2点中的材料,向劳动仲裁提起仲裁,根据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公司需要与新入职员工在,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经济补偿。
6、因为你这个劳动时间较长,建议委托一个律师办理,如果律师狮子大开口,你找一个专业的HR作为你的代理人也可以很圆满的处理。
第4个回答  2018-10-07
南梨为您解答:
可以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提前30天知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办理请假手续,走人,办理交接你保管的物品,通过邮局寄快递,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样有证据证明你书面提出解除证明

《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规定单位需要给员工办理好离职相关手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去劳动局诉讼,同时无缘无故才人,应该支付你两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