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租他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土地租赁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位于 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具体协商如下. 一.乙方在甲方土地面积,面积位置在村北大道东一块土地,共10000平方米. 二.租赁时间为-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交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起全部一次性付清. 三.土地租赁费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总额为陆万元整.如果乙方改变用途,需要办理各种手续, 甲反出手续乙方承担费用. 四.土地租赁期间,可自由的选择经营项目,但不影响东面耕地,乙方所经营的项目必须向国家交税 (必须在本镇交纳). 五.租赁期内,甲方人事等其他的任何变动不会影响此协议的执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影响协议的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造成方负责全部责任,乙方在经营期内可同他人联营,可转租他人经营,但租赁期不超过协议期限. 六.租赁期满后,土地归村集体所有,此合同自行作废,不发生法律效益,若乙方需继续租赁, 甲方优先于乙方,如不租乙方投入的资产甲乙双方按国家法律处理. 七.其他未尽事益及国家政策变化需做调整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以上协议在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否则后果由造成方负责.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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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29
  当然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租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承租人可以转租。那么此时存在两个租赁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而此时两个租赁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对此学界和实务界并无异议。但是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中,法律赋予了出租人租赁合同解除权,以保护其利益。而对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是否依附于原租赁合同而存在?其合同效力是认定为有效?无效?亦或效力待定?却在理论和实务界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独立性认定
  就转租合同需以租赁合同为前提而言,二者非常类似于主从合同关系、在主从合同关系中,主合同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以主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两个合同之间是否具有主从关系,应从如下六个方面加以分析:(1)发生上的依附性,即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2)效力上的从属性,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3)转让的从属性,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的权利转让,从合同的权利必须依附于主合同发生转让;(4)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亦应当随之终止;(5)法律利益的从属性,即从合同的存在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有的从合同当事人与主合同当事人完全相同,如独立的定金合同,有的从合同的当事人则为主合同当事人之一与第三人,如保证合同。无论何种情形,从合同均服务于主合同债权人的法律利益;(6)如果从合同在主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则从合同之标的须有别于主合同之标的物。以第三人向借款合同之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为例,主合同之标的物为一定数量的金钱,而抵押合同之标的物则为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
  从主从合同的特点分析,可以看出,转租合同不是原租赁合同的从合同。虽然转租在发生上、效力上、转让上、消灭上均受到租赁合同的限制,即转租的生效要件之一是租赁合同的有效存在,但就转租合同内容而言,转租人与次转租人均存在独立于租赁合同的法律利益,转租人为了获取租金,次承租人则为了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之权,不符合主从合同的要求。另就标的物而言,转租合同的标的物系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一部,具有同一性,亦不符合主从合同的要求。
  二、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的效力分析
  对此类合同的效力认定上,理论和实务界有三种不同意见:意见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意见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签订的转租合同,在起诉前经出租人追认,合同应当认定有效。该种意见涉及对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是否是无权处分行为的理解。认为未经出租人同意即将租赁物转租他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即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若出租人事后不追认转租合同的效力,该转租合同就是无效的,反之即为有效。意见三、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未经同意签订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个回答  2015-01-21
无效,毕竟没经过人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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