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rning: fopen(/www/wwwroot/www.wendadaohang.com/data/md5_content_title/d1/d185f3875a7311699877db94d06a590b.txt): failed to open stream: No space left on device in /www/wwwroot/www.wendadaohang.com/inc/function.php on line 2468

Warning: flock() expects parameter 1 to be resource, bool given in /www/wwwroot/www.wendadaohang.com/inc/function.php on line 2469

Warning: fclose() expects parameter 1 to be resource, bool given in /www/wwwroot/www.wendadaohang.com/inc/function.php on line 2475
湖南印发《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细则》 - 00问答网

湖南印发《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细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09-27

近年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监管难问题日益凸显、成立比率低和运行不规范、个别业委会缺乏监管、少数成员以公谋私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南省实际,湖南省住建厅制定了《湖南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以下简称细则)。11月29日,省住建厅发布了该细则。

落实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制度

细则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在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以下简称物业小区党组织),接受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和工作安排,构建“街道(乡镇)党(工)委-社区(村)党组织-物业小区党支部-楼栋党小组”四级组织架构,建立健全联动体系,开展党的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落实在职党员进社区报到制度,引导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交叉任职,鼓励具有党员身份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人担任物业小区党组织兼职委员,加强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政治引领,强化监督执纪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业主自治和小区建设、社区治理的有机统一。

该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中载明的权利人。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根据细则,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村)党组织或者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业主成员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条件成熟的,可以邀请物业小区党组织成员、辖区公安干警、司法所代表或者村(居)法律顾问等参加筹备组。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可以设立候补业主成员,筹备组候补业主成员人数不应超过筹备组业主成员人数。

筹备组业主成员、筹备组候补业主成员应当符合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并按下列步骤推选:

业主自荐或者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居(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听取社区(村)党组织、物业小区党组织及业主意见;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辖区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等单位根据居(村)民委员会征求的意见情况确定。

鼓励业主中在职或者退休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或者在职的公职人员,以及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参选筹备组业主成员、筹备组候补业主成员。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组织业主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以由业主自荐、筹备组推荐,或者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业主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筹备组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条件核查参选人的资格,并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且登记在居(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社区可指定一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

鼓励业主中在职或者退休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参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

根据细则,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包括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人数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确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后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培训。

业主监督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超过五百人的,鼓励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业主监督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辖区公安干警、社区(村)党组织或者物业小区党组织成员、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业主、物业使用人等组成,人数为五至七人的单数。业主监督委员会的具体人数和业主、物业使用人所占比例由业主大会确定。

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细则还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在十五日内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该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细则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