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以调离工作岗位为由,本人不同意提出辞职,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岗位是财务,现任工作是出纳),以调离工作岗位(调离财务部门)和休息2个月为由(休息期间无工资),但本人不同意提出辞职,能否申领失业保险金,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有,请问有几个月经济补偿金(我是2001年9月份进单位,已工作9年多,以前无订立劳动合同,2006年至2010年有劳动合同)

最近我即因投诉公司违法被其强制调职而和其打官司索赔,仲裁已胜诉。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你不同意,对方强行把你调离岗位降低待遇是违法的。辞职后(注意,你不可签单位的辞职书)你可以据此提起劳动仲裁并要求其支付9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存在加班的可同时追索两年的加班工资,没买社会保险还可以要求其补缴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操作可以加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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