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签违背本人意愿的合同没签被开除该怎样为自己维权

我于2008年6月中旬在一家邮政投递站做同城投递员,当时单位与我没签任何合同。两个多月后由于缺邮递员,在同年9月2号让我做邮递员而在十月一日加班三天,同组的同事每人三百元而给我发的是一百元说是我刚来,当时想做这份工作就没有与单位理论,11月初单位通知我去签合同并给了我一份样板让照着填写11月1日我都照做了(后来才知道填写这个日期影响我年底的福利等),最后因说我年龄(39岁)超了社保不好解决,我说我已交了17年社保后因困难有好几年没交了,单位说要我把这些年没交的社保续起来才能帮我交社保定合同。可我真的是很困难(几年前离异一个人带9岁的孩子到处打工居无定所)根本没有能力补交这笔钱,说那我签的这个合同无效。当时单位每天很忙因为是年底有邮订任务每天都要出去征订各类报刊,有时晚上都要出去征订报刊。我很认真的工作想单位与我签合同,在这期间每月每人一百元消费卡也没有发我,说是我的合同没签,等合同签了都会补给我的。今年元月初单位通知我说可以签不用交社保的合同,让我出示那已交17年社保的凭证就可以了,当我把复印好的东西交去的时候又说办理相关手续的人这两天有事没时间,元月13号单位发工资条时,年底每人多发一个月工资770元和慰问金800元(其实就是奖金),说我合同没定没有这些。站长找我谈话说站里自己掏300元发给我(最终没发只发了职工都有的一百元的红包),另外一袋米和一壶油是和大家一样的。昨天我早上上了班后向单位领导请假下午去签劳动合同。签劳动合同时单位要我还是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算工作日。我不同意,我要求从2008年9月13开始算,他们说那不行只能从11月开始,我说我现在这样签年底我很多福利都没有,这时有位称是主任的说签了这合同除了多发一个月工资金没有那什么都与职工一样了包括800元的慰问金都不会再受影响,说真的我是想做这份事就准备同意签的,这时办公室里一位女员工说现在只能从12月1日开始签,我问为什么,女工作人员说11月15日以前已上交了一批签合同的,我被卡在只能从12月1日开始算了,我问那我每月的消费卡不又只能从12月开始补发,他们说那当然,那位主任又说别为一百元计较了,于是我又问从12月签除了卡又少了一个月不会再影响别的吧,女工作人员马上说奖金也只能按三个月的发,我说刚才主任都说没影响怎么现在又出尔反尔,那这合同我暂且不能签,主任说你不签那就不签了。在我刚出门时发现我的有关证件忘记了拿返回办公室时,他们正打电话要我们站的站长开除我。在回站里的路上,我们站长就打电话我要我回来见她,到站时已是下午5点,站长见我就说你明天都可以不用来了,现在就把发你的工衣都交了,该交的你现在都交,当我把这些交完后我问我的结算工资什么时候给我,站长说要等到下月15号,我说那米和油呢,她说你什么都没有了。我该怎么过这个春节,房租也快到期了,孩子开学了还要借读费,现在找工作好难的,我好无助,不知道该怎么去讨要这些?
A。10月1日加班开始别人发300我发100
B 每月每人100消费卡(2008年9月——2009年1月共5个月)
C 元旦加班 至今未发
D 年底奖金合计1570元 另还有春节物资(米油蛋等什么都没有)
E 工资金未结算
以上这些哪些是可以给我的?单位这样开除我按劳动合同法我是否可以提出经济补偿。

恳请有人告诉我该怎样为自己去维权?在这里我只能向好心人说声“谢谢您!”

  这个问题你是问对人了,让百度知道之星来回答你!

  1、你在6月份开始在投递站上班,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0条,应该在7月份就开始和你签订劳动合同。

  单位不按时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在你离职的时候仍然没有签合同,按照第82条的规定,你可以获得双倍工资,从6月份开始计算,一直到你离职。

  2、你上班后,公司应该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社保是可以不连续交的,单位以你没有连续交为由,不给你缴纳,应该替你补缴。

  3、单位未缴纳社保,按照第38条第3款和第46条的规定,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第47条计算,你在单位上班半年多,补偿你1个月工资。

  4、你在10月国庆加班,应该按照工资,给你发3倍工资补偿。元旦加班也要补发。

  5、维权建议:你打12333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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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1-18
从你和邮局签合同的那一天期你就可以享受和其他员工同等的待遇,你之前还没和邮局签合同的时候的待遇好不好就要看你的局长好不好啦,在和你签了合同的时候邮局要和你解除合同,应该是这样算的,比如你签的合同是两年,而你做了半年邮局就要和你解除合同,那就是还有1年半的合同期,假如你每个月是1000元工资的那邮局就补给你剩下的1年半的钱就是18000元做赔偿,而我就知道邮局是不会解除合同工的,如果解除了邮局就要亏大了,要给你赔偿,还要再去请个人回来培训,这样的傻事邮局是不会干 的啦,除非你还没和邮局签合同就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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