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刑法学1案例分析

肖某,男,36岁,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09年12月11日起计算)。2009年12月16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2011年9月28日晚,肖某违规在监区小组厕所内洗澡,被同室罪犯温某告知值班警察,值班警察对肖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写出检讨。肖某回到小组后与温某发生激烈争吵。10月2日,肖某趁人不备将一根铁制条形支架偷偷带回监仓。10月3日凌晨1时许,肖某趁温某熟睡之际,手持铁制支架猛击温某头部数下,经法院鉴定,温某的伤情为轻伤。检方对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经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肖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对于肖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理(处理原则)?为什么?

肖某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肖某由于在缓刑执行期内,再次实施违反刑法的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