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你好,请问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如何规定的?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五条 【政府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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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2个回答  2012-10-13
【1】你是问的《劳动法》第85条规定吗?
【2】不是《劳动合同法》吧?
【3】劳动法第8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3个回答  2012-10-13
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承担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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