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超过医疗期,但是依旧请病假,企业该如何处理?

我是公司人事,公司中有一个员工因眼睛做了一个小手术,一直在请病假,至今已请5个多月,因该员工是刚刚入职,核其医疗期为3个月。与员工沟通,她表示就是需要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给她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要不然就一直开病假条,泡病号。
不知道在员工医疗期满,依旧请病假,并且拒不鉴定或鉴定不够级别,与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要进行怎样的补偿或赔偿?

这种问题实际上很常见。医疗期满,医疗未终结。
实际上鉴定与否于单位无关,只不过“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和待遇而已。【可参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而你们单位这位员工的这种情况似乎不一定可以做鉴定,首先他不是是“难以治疗的疾病”,其次他的病正在恢复状态,还不是最终状态,无法鉴定。你可以咨询你所在地劳动部门是否可以鉴定。
了解清楚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安排的新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记得写协议。
假如他能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再支付医疗补助费就是,我觉得他的不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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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11
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纵横法律网-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杨艳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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