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啊..帮帮我,关于新劳动法试用期的规定

我现在在一家私立医院,我是做护士的,只是还没考证.要明年才能考.今年10月,我错过了机会,我曾在一家大型的事业医院实习过,并且成绩都很好,9月分因为一直没有医院,所以在别人的推荐下,我就去了一家私立小型医院做事,他只这样给我规定的,首先还没签合同.其次工资也没给我明确说明.很含糊.说你毕竟刚来,能力他们都不知道,这我可以明白,然后不买保险.说我在试用期.他在给我填写的个人简历上写明了,试用期为半年到一年,我觉得好不公平.而且工资什么都不清楚.每个月只休息2天,大家觉得怎么办?我不太清楚新劳动法怎么规定的,是不是对私人医院就没这种约束呢? 请大家详细给我介绍一下,说明一下是不是我个人的问题,主要这个社会待遇很重要嘛,而且假期又这么少,到底国庆会不会有三倍工资我也不清楚,哎....谢谢大家帮帮我,30分送给你们了
今天去做了一天,才知道工资每月只有400元, 加上治疗费最多20元,可能一个月就420左右吧,该如何处理啊?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第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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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09
建议你不要干了,赶快撤出吧,这那里是个有劳动法概念的医院,完全是个榨血机。到时候白用你几个月,说是不合适将你白白的坑了都可以说是肯定的!
第2个回答  2008-09-10
哈哈。。。签3年的合同才能有6个月的试用期。。。。

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吧。一告一个准。。

但是在此之前,一定要有你在这个公司的工作证明,有效合同,或者找领导签字(不要说明真正原因哦。。),

然后就等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