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37条解除劳动合同

如题所述

劳动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一般情况下所说的“辞职要提前30天”。毋庸置疑,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劳动。但是为了防止劳动者滥用辞职权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法律对辞职权加了一个程序上的限制:30天的解除预告期。因此一般正式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从立法逻辑来看,本条的“三十日”的并没有特别指明为“工作日”,因此应该是自然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辞职应该提前30天通知单位,好让单位安排新的员工做好工作交接。30天后无论单位是否同意,均可离职。通俗地说就是:“辞职是我的权利,我提前30天来辞职,不是来征求你同意的,我是来通知你我辞职的。”另外要注意,劳动者请辞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因为这是确定30天的解除预告期时间起算点的证据,实践中一般表现为提交辞职报告。
本条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考察的期限,劳动关系并不像转正后那样正式和稳固,因此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期只有3天,形式上也不要求一定要书面通知,口头通知亦可。试用期内劳动者辞职提前3天通知单位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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