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上述条文中,前四句是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一)”就是第一款第一项,“(二)”就是第一款第二项,以此类推。第五句(本条最后一句)是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