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路:
建筑物残余估价法是指建筑物与其基地合并计算收益,而以收益还原法以外的方法能求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时,从建筑物及只基地所的纯收益中,扣除归属于基地的部分,即可得到归属于建筑物的纯收益。将此残余的纯收益再用建筑物的还原利率还原,使可求得建筑物的收益价格。在计算归属于土地的纯收益时,一般是用现行市价法或重置成本法等求得土地价格后,再乘上土地的还原利率即可求得。
α:建筑物及其基地所产生的纯收益;
L:土地价格r1:土地的还原利率B:建筑物收益价格 r2:建筑物还原率 d:建筑物的折旧率 α2:建筑物的纯收益
建筑物残余估价法从评估原理的角度收益还原的一种,它尤其适用难以准确判断土地或建筑物的价格的情况。
建筑物残余法应用举例:
某砖混结构单层住宅,宅基地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平方米,月租金2400元,土地还原率为8%,建筑物还原利率为10%,建筑物评估时剩余使用年限为25年,用建筑物负责任估价法评估该住宅建筑物价格。
年房租收入=2400×12=28800(元) 年总费用如下:
房租损失准备费(以半月租金计)=1200(元)
土地使用税(每年按2元/平方米计)=200×2=400(元) 房产税(按年租金的士2%)=28800×12%=3456(元)
指用收益还原法以外的方法,能求出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价格时,从全部纯收益中扣除归属于土地的纯收益,得于归属于建筑物的纯收益,再根据建筑物的还还原利率与折旧率,采用收益还原法求出建筑物的收益价格的方法。
它尤其适用于用其他方法难以准确判断土地或建筑物的价格的情况。例如当建筑物的使用用途和使用强度与土地的最佳使用用途不尽一致时,需判断因建筑物的存在而导致土地市值的减值幅度(或称为建筑物的功能性贬值),用其他方法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建筑物残余法估价步骤:
一是计算土地与建筑总收益;
二是计算土地的收益;
三是计算建筑物收益;
四是确定还原利率;
五是估算建筑物价格。
注:在土地及建筑物评估中,由于建筑物有折旧,而土地所折旧,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的还原利率大于土地的还原利率。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