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利益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能不能把土地拍卖出去?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以上这一条能不能找到法律支持?如果能,请详细告诉哪个法律哪条,谢谢!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因此,以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肯定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国家对土地进行征用也一定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但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并非一定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你提的观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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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后, 商业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本条例执行,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2个回答  2018-11-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后, 商业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本条例执行,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3个回答  2018-11-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后, 商业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本条例执行,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第4个回答  2018-11-1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布后, 商业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本条例执行,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作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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