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85条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请问这条应该怎么理解?如果合同期满,是不是应该算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补偿金是不是可以追要另外的50%——100% 的补偿金?

根据本条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再适用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另外,在实务操作中,需注意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而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不能一接到投诉就直接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也不能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标准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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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4-29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2个回答  2020-01-13
如果没有劳务合同,但工承以完成一年多了,要不到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第3个回答  2012-05-09
是的,你可以问律师。
第4个回答  2012-05-09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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