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011年2月份我与单位签了3年的合同,现在单位效益不好要减员,劝我填写《员工辞职审批表》,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给与补偿,是否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你单位因效益不好而要裁员,劝你写辞职审批表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能以此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如果单位确因经营需要需要裁员的,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处理,并给予经济补偿,补偿的工资标准不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偿,而是按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发放给你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追问

我与单位协商,单位就是不按《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处理,怎么办?

单位有300人,这次减员不到20人,应按《劳动合同法》哪一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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