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主体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主体: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出让主体:只能是国家。

2、行为性质不同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

土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它是根据对所有权所设定的债权而形成的,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他物权转移。

土地使用权出让:他物权设定。

3、方式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售、交换、赠与。

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招标、拍卖、挂牌。

4、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土地使用权出让: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

5、交易市场不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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