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去年5月租了一个写字楼,合同期限为5年,从合同生效的第二年开始要递增房租。但是公司发展需要,我们在今年的3月和出租方表示了我们想退掉原来的那间,仍在这栋楼租一间更大的。出租方同意了,于是又签定了一份合同。相关内容在签订后才发现和之前的合同不一样了。租赁期限仍然为5年,但是时间是从09年3月至10年2月,房租递增从本年的5月份开始,另外还加了一条说是原先签订的合同作废。我觉得不合理,去和出租方谈判,一是:五年的具体起止日期写错了;二是:从本年的5月份开始递增不合理,我们既然是又签订了一份合同,那就应该从新合同生效的第二年开始递增。出租方不依。现在我也不懂该怎么处理了。现在我有以下问题想咨询:
1、五年的具体起止日期写错了,这份合同还成立吗?(合同双方都已签字盖章,签盖的时候双方都未发现该错误)
2、递增究竟该从什么时候开始?
3、我们究竟是应该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还是延续之前的那份合同。
4、写字楼的租金价格是否要经过物价局或是哪个部门审核?还是由出租方随意制定?
5、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该怎么做?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