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成都上班
原单位5月15日提起离职申请,6月15日正式离职。 新单位6月18日报到上班。(16、17为周末)
原单位以最后一个月未工作满一个月之按比例为员工买社保为由,从工资扣除了1500+的社保(平时500+)和500+公积金(平时360+)
有两个问题想请教
1.这种扣款是否合理?离职最后一个月的社保有具体规定怎么处理的么?我能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返还多扣的部分?
2.2012年成都缴纳社保的额度大概是多少呢?为什么我们每次个人缴纳都要扣500-600?
请专业人士解惑,非常感谢
申诉的理由我想是:
1.原单位如果提前办减员,我的新单位还可以为我买6月保险。
2.如果办减员,是不是我6月还可以领失业保险?用于自己缴纳社保?
3.公司不应该用我个人工资部分去缴纳公司应该缴纳部分
以上三种说法对么?
可是为什么要多扣社保呢?照理说不应该以我的工资的部分去缴应该由公司缴纳的部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