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中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如果单独把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业务进行出租或转让,该如何进行处理?是否进行摊销?还是按照无形资产进行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将其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出租或者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应当将该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假设上述投资性房地产原为企业自用的土地使用权,按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后采用的计量模式的不同,应当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1、如果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则:
借:投资性房地产
借:累计摊销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之后各期间,仍按原摊销期限分期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2、如果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则:

1)如果转换当日,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借:累计摊销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如果转换当日,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借:累计摊销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无形资产

3)转换后,各期期末,根据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调整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或者: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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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8-01
土地使用权又不会减值,不应当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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