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7月24日进公司,应聘职位是企划部经理(后又于10月1日升为副总,公司有给书面任命书),进入公司后没有签订试用期合同,截止目前(2013年1月5日)也未签订用工合同,当然,社会保险也没有缴纳;在入职前面试的时候,老板口头承诺的工资待遇是试用期2个月(之后实际是试用了三个月,说以后要签三年用工合同),试用期工资4500+补贴500(合计5000元),转正后口头承诺7000-8000(这个是企划经理的待遇),而后每月截止目前,每月实际发放工资都在5000-5700之间,1月4日,我主动找老板谈,结果和我说我10月1日起的工资是按6000结算的(实际我查了财务是按5700给我结算的)。鉴于老板的不守信用,1月4日谈话同时,我表明了我打算辞职(目前我还在岗,还没提交书面离职书),现在我有几个问题:
第一, 社会保险金公司没有缴纳,我是否可以要求折算成工资发放给我?
第二, 公司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是否是从我进公司7月24日开始计算的?
第三, 我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是否适用?(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 公司2012年7月份成立,截止20131月1日,陆续进了不少员工,他们不管何时入职,都被统一安排2013年1月后予以缴纳社会保险金,是否违法?
第五, 公司关于缴纳社会保险金,说要么公司统一交,要么也可以建议员工自己交,然后每人每月给补贴200-300元,此方式是否违法?
æ没æç¾è®¢ååï¼ä½æä¸åè¿äºï¼æ¯å¦è¶³å¤ææè¯æ®ï¼2012å¹´10æ1æ¥çå¯æ»ä¹¦é¢ä»»å½ä¹¦ï¼å ¬å¸çåå·¥é讯å½ï¼è±ååï¼ï¼9æ份çå·¥èµå¡ï¼æªæ¢ç®åï¼å°±åªæä¸ä¸ªææå°å¡ä¸ï¼ï¼11æ份çå·¥èµæ¡ï¼å ¶ä½ç没ä¿åï¼ï¼å·¥ä½æï¼è¸å¡åå·¥å·çï¼è¿æå¨èæ离èåäºäººè¯ï¼å¦å¤å°±æ¯æ大éæä¸ºå ¬å¸æå®ãæ°åçå·¥ä½ææãæ¹æ¡ã设计稿ççã
追çæ©ï¼å¯ä»¥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