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劳动法中,员工合同到期,但是企业不愿意与之续签,用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有的话,怎样计算?

我公司有一个员工马上用工合同到期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公司决定不再与之续签,那么,公司用不用支付经济补偿,08年新劳动法中有什么相关的条文吗?请专家给我指导,谢谢了!

需要赔偿的,
比如说2007年签的合同自2007.5.1到2008.5.1,合同到期,企业不想与员工再签.以前旧法的是不需要赔偿的.现在新法要求,企业必须与员工续签,否则支付赔偿金,所以你需要赔偿的是自新法实施到5.1的赔偿金,因为未满6个月,所以是赔偿半个月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点,企业是应该提前三十天和员工说明的.
如果是2007.6.1到2008.6.1,那么自新法实施到现在已经满六个月但未满一年,\企业应该按照一个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法的条文里是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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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5-20
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包括合同到期在内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企业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的数额支付。
注意: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以不低于原合同条件的标准希望与劳动者续签合同,劳动者拒绝,单位无须支付补偿。而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需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见上面。
第2个回答  2008-05-20
经济补偿是有条件的 不知道您所说的“种种原因”是否在下面几种情形之中 如果在 则您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其权限与用人单位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裁减人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4条第1款即劳动合同期满。您的情形也许属于这种)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的经济补偿方法 楼上的楼上已经拿列举 在此概不赘述了
第3个回答  2008-05-20
要赔偿,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如果合同期为6月30日及之后期满的,赔一个月工资,之前满的赔半个月工资。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该员工,否则加赔一个月。
第4个回答  2008-05-20
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是有不同的结果的。

如果合同到期终止,是由于单位提出终止或单位低于原合同的条件续签迫使劳动者提出终止的,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日期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到合同终止之日,如六个月以上补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如不足六个月补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劳动者在合同到期时提出终止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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