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劳动合同法48条

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了支付相当于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外,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回答要有理有据,否则不选择最佳答案。由于这个问题是讨论题,我就不悬赏了,但是会对有理有据的答案追加50分。
第85条第四项是不是和48条有冲突?

  先看法条:《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从上述法条可知,48条加87条的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85条第四项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因此,48条加87条的赔偿金是用于违法解除的情形下支付赔偿金的;而85条第四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是合法的,即符合劳动合同法所列举的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但是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违法的事由不同,支付的条件就不同,并不冲突。

  用人单位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支付了赔偿金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我国实行劳动合同法定解除及终止制度,除符合法定解除及终止条件外(主要指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当然这也已经规定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因此,区分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标准就在于一个是合法解除需要支付的;另一个是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的,两者不同时适用。况且,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属于法定,法律列举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都是以合法的解除或终止情形为前提的。两者的不同时适用,立法者也已在多个场合表明该立场。
  其实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扩大了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改变了赔偿金使用的原意。在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配套体系下,我们可以发现,赔偿金的使用必然经过一个劳动监察的程序,即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因此,原本这个概念是具有特殊含义的,并且执行了十数年。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除了87条这个赔偿金的支付外,其他所有的赔偿金支付都是有一个劳动行政部门先行处理的程序的,正因为这个赔偿金的直接支付规定,才导致了这个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适用的混乱。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0-2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的规定。
  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如果违反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所谓“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具体情形包括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解除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不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终止的等。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首先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使劳动关系“恢复原状”,不能让用人单位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同时考虑到实际情况,应尊重劳动者对于是否继续劳动合同的选择。因此,如果劳动者权衡利弊后,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认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实际困难太大,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另外,在有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了,如原用人单位已经搬迁外地、原工作部门已经被撤销等,此时即使劳动者想继续劳动合同也无法继续,因此,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为防止用人单位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中获益,劳动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做限制性解释,不能做宽泛理解。
第2个回答  2008-06-03
你在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与转档案上再想想吧。

参考资料:让全国企业都能赢的《劳杰士劳动合同书》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