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取得合法预售证的商品房法院是否有权利查封?法院是否有权利不通过评估拍卖直接抵偿给债权人?

没有取得合法预售证的商品房法院是否有权利查封?法院是否有权利不通过评估拍卖直接抵偿给债权人?(在该商品房的土地被查封在前的前提下,(土地已经取得合法的土地证,但地上的商品房没有取得合法的预售证),这样是不是损害了之前查封土地的债权人的权益?)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条支撑?谢谢!

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实还不能说是商品房,而还只是一个正在施工中的在建工程。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开发商可抵押已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也算在内。一旦无法还债,抵押权人自然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在建工程。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评估不是一个必要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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