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当时和我们这批员工签订的合同里写了“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能力,表现,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予以服从。” 并且合同里面写的工作地点是中国境内。但是招我们进去的时候,从没说过出差。因为项目的特殊原因,项目结束了。
因此现在公司想强制把我们从北京外派到杭州工作,并且说公司有这个权利。 后来我们不接受。今天公司又换了一个说辞:出差。
出差时间:3-6个月 这等于一种变相的调岗。
但是我们大部分人都有家人有房子,根本不可能去杭州。
请问我们有没有法律依据来拒绝出差?
要分具体情况。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出差很常见,但是员工可以拒绝出差吗?首先,需要明确一下出差的定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出差的性质,参照国务院及相关政策文件,出差指到常驻工作地以外的地区或城市工作或担任临时职务。出差是临时性离开常驻工作地(合同中约定的地点),受企业委托履行公务。
单位安排员工出差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临时出差,此时出差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而员工就应当服从单位的安排,也就是此时不能拒绝。
另外一种是长期出差,出差的时间就比较长了,通常是在3个月以上,这时候就关系到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变更问题,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也就是说此时员工拒绝出差安排。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如果强制变更上班地点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以上内容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