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二倍工资,一年之后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吗?
您这里提到的时效是这什么?是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还是指提出劳动诉讼之日,或是其它什么?
追答你的情况应当从入职一月之后开始计算。如果你开始维权的时候超过一年,则入职第二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得不到支持。
追问我现在的情况是已经工作超过一年,去年2月底最后一天入职的。这条规定还适用?不过目前我还没有提出维权。
追答具体你问你们劳动局吧,有的地方说是从知道之日开始计算。有的地方是从入职开始计算,你可以先去问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