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业务?

如题所述

  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享有的权利:
  1、专有权。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即权利人对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是指单个的权利人对一个特定的建筑空间单位的所有权。专有权的标的物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独立建筑空间。它与普通所有权不同的是,它不是对有体物加以管领支配,而是对由建筑建筑材料所组成的“空间”加以管领支配。然而在所包含的权能范围上,它与普通的所有权又是完全相同的,都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也就是说,区分所有权人既可以对专有部分予以直接占有、使用,以实现其居住、营业及其他目的,也可以将专有部分出租以收取租金或者在专有部分上设定抵押权等,还可以将专有部分让与他人等。
  2、共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共同享有的权利。共有权的标的物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即除专用部分之外的部分,如专有部分以外共用的走廊、庭院楼道、阳台、门庭上下水设施等。对于共有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可以共同使用(比如停放车辆)、收益(比如出租挣得租金),并可经过集体讨论加以处分。
  3、共同管理权。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所享有的共同管理的权利,这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如果是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用的部分,则每一个权利人都负有维护、保护、管理、改良等义务。
  二、业主既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例如,对业主专有权的限制,《物权法》规定以下两点“
  1、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一般认为下列行为危及建筑物安全,应当予以禁止:
  (1)对建筑物的毁损行为。例如,区分所有权人就自己的专有部分加以增建或改建而须拆除其内部梁柱或墙壁的行为。

  (2)对建筑物的不当使用行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虽然可以自由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但其使用若有不当,如搬入危险物、易燃物、爆炸物或放射物,或一定吨数以上的重量物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或者是在居民楼里从事夜总会、色情事业等经营行为。
  2、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一限制是基于相邻关系的需要。居住于同一建筑物的众多业主,其专有部分就像火柴盒一样,紧密地结合于同一栋建筑物上,所有的业主对于整栋建筑物的安全与维护都有共同利害关系。因此,单个业主行使其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为,不得危及其他业主的利益,否则就是对相邻关系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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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07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6-07
直接搜物权法看一下就可以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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